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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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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8-08-08

一、立案登记制度指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30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一条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第十二条 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民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损害的时间、地点、方式的证据;

3.当事人承认或者双方达成损害赔偿的证据;

4.人身损害的证据

(1)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2)法医鉴定书以及伤残等级评定书;

(3)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证据。

4.财物损害的证据

财物受损情况、受损程度评定、受损财物原价值、修理费用等证据。

5.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需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 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证据

加工承揽合同、协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支付价款等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的证据

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协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未竣工、施工进展情况的证据;

(2)支付工程款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证据;

(3)工程质量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4)工程结算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3.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据;

4.委托拆迁的,应提交委托拆迁合同、协议;

5.被拆迁人应提交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结构、附属物等证据;

6.被拆迁人应提交家庭人员户籍材料;

7.被拆迁人已经回迁的,应提交回迁房屋状况的证据;

8.支付或者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证据;

9.强制拆迁的,提交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据;

10.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的证据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登记备案情况的证据;

(2)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购房款数额、时间、方式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购房款的证据;

(2)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3)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的证据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协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证据;

(2)交付转让土地的证据;

(3)土地开发、利用、建设情况的证据。

4.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八)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共有人基本情况的证据;

3.房屋产权证以及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房屋产权的证据;

4.房屋使用情况的证据;

5.改建、扩建、新建或者增添附属物的,应提交报建、审批、施工的证据; 6.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的证据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登记备案情况的证据;

(2)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购房款数额、时间、方式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购房款的证据;

(2)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3)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 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据

(1)租赁合同、协议;

(2)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登记资料;

(3)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

房屋买卖合同、契约或者协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付房屋和支付购房款的证据;

(2)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未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4) 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5)出卖出租房屋的,提交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6)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需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买卖合同、订(定)货单;

  (2)邀约、承诺、数据电文;

  (3)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

  (4)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司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

3.死者直系亲属提起诉讼的,应提交死者户口簿以及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受害人伤残法医鉴定书以及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5.受害人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状况的证明;

6.医院诊断情况的证据和医药费、残疾用具费(以国产用具为准)、交通费、住宿费等单据;

7.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提交财产名称、原价值以及损失情况的证据;

8.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司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

3.死者直系亲属提起诉讼的,应提交死者户口簿以及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受害人伤残法医鉴定书以及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5.受害人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状况的证明;

6.医院诊断情况的证据和医药费、残疾用具费(以国产用具为准)、交通费、住宿费等单据;

7.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提交财产名称、原价值以及损失情况的证据;

8.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五)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

3.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仲裁裁决的证据;

4.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六)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据;
2.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证据;
3.请求赡养、抚养、扶养的,应提交本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和对方经济状况、家庭人口的证据;
4.请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应提交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增加抚养费的,应提交对方经济收入的证据;变更抚养权的,应提交对方不利于子女生活、学习、成长的证据;
5.请求确认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收养协议或者有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以及共同生活情况的证据;涉及财产纠纷的,应提交个人以及家庭财产情况的证据;因疾病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医疗诊治情况的证据以及送养时是否隐瞒的证据;
6.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七)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2.法定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3.遗嘱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公证遗嘱应提交公证书;

  (3)代书遗嘱应提交代书遗嘱书;

  (4)自书遗嘱应提交自书遗嘱书;                    

(5)口头遗嘱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交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4.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明;

  (6)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据。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八)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的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身份证、户口簿;

   (2)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应提交处罚决定或者相应法律文书;

   (3)涉及重婚或者与他(她)人同居的,应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有关照片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者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交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据

  (1)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证明;

  (2)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证据。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据;

  (6)合法收入应提交经济收入证明;

(7)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据;

(8)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应提交该财产来源的证据;

(9)财产有约定应提交书证。 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诉讼代理指南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代理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和委托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执业律师、尚处停止执业期间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公民身份接受代理参与诉讼活动。

公民代理

  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当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必须向本院提交委托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提供亲属关系和受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法院提供推荐文书和接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

其他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法院提供接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并经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许可。

授权委托书

  委 托权限是授权委托书的重要部分。一般授权委托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而不能处分实体权利,在委托书上只需写明“一般委托”即可。特别授权则还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限。特别授权必须对所授予的权限进行明确列举,如果仅仅写“全权代理”或者“特别授权”,则视为一般授权。特别授权的权限 包括:代为起诉;调查、提供证据;出庭;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签署诉讼文书;申请撤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双方本人签名。 

三、民事诉讼申请再审指南

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撤销或变更生效法律文书具体的再审诉讼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有多项事由的,应一次性提出,并逐项列明;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七)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申请再审,除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张,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民事案件起诉指南

    一、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二、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三、起诉状和口头起诉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以下简称授权委托手续)

 六、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

  (一)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机构作出的文书,必要时,还应提供证明文书送达时间的证据材料;

  (二)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提交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交易的凭证、投资损失等证据材料;

  (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四)选民资格案件,应当提交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

(五)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死亡,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申请宣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满两年的公民死亡的,应当提交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

(六)依据管辖协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书面协议;

(七)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起诉证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八、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民事诉讼举证指南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几类案件举证责任:

(1)特殊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由相应的当事人承担。

(2)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举证的有关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来源: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链接:http://www.gzcourt.gov.c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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