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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华侨亿万遗产案

发布日期:2015-06-29

 

台山华侨亿万遗产案
台山华侨亿万遗产案”新闻追踪 
  本可继承亿万遗产的1/2却同意只继承1/7,又立下遗嘱将10%遗产赠与他人,却不留一分钱给女儿,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富翁之女甄新金生前签章的两份违背常理的遗产文件,使台山华侨甄锡昆亿万遗产纠纷案变得扑朔迷离。该案3月11日及3月26日在江门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法庭调查,原告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分割遗产,庭审聚焦甄新金的《遗嘱》及《家庭合和协议书》的公证是否真实有效,原告方认为台山市公证处造假,致使甄锡昆及其女儿甄新金的遗产分配出现重大失误;被告方则认为公证的瑕疵并没有改变甄新金的真实意思表达,应认定有效(详见2012年4月27日、11月27日相关报道)。
  一审未采信3名证人证言 二审将重新审查
  3月11日及26日,江门中院两次开庭进行该案二审法庭调查,双方均聘请律师出庭,原告请求4名证人出庭被否,被告新证据也不被认可。
  因案件最初原告黄桂韶已在案件审理期间于2011年10月去世,该案原告变更为黄桂韶丈夫及儿女共4人,被告为甄新金儿子黄兆璋、甄长优5子1女及原审第三人雷晓劲。原告坚持原有起诉意见,认为甄新金患有老年痴呆症,涉案《遗嘱》及《家庭合和协议书》均非真实意思表示。
  3月11日第一次法庭调查,原告向法庭申请4名证人出庭作证,包括2009年5月4日甄新金《遗嘱》的见证人陈松旺、区炳坚和代书人陈兆国,以及事件知情人甄明维。其中前三人曾在一审时出庭作证,证明甄新金患有老年痴呆症,该份遗嘱是雷晓劲教甄新金讲的,该份遗嘱内容先由雷晓劲找江门某律师起草,其后由黄兆璋交陈兆国代抄。
  审判长认为,该3名证人已在一审出庭作证,此次需要有新内容方可出庭作证。原告提出,一审庭审笔录没有完整反映证人意见,希望证人再次出庭说明过程。被告对出庭作证表示反对,认为3名证人与原告已在庭前沟通,出庭作证对上诉人会出现事实上的偏袒。审判长最终否决了原告要求,认为根据一审笔录,3名证人已经清楚表达了意见,没有新证据可以提供。一审法院没有采信3名证人证言,属于证据审查问题,与二审是否出庭作证不存在关联,二审法院会对该证据重新进行审查,作出采信与否的决定。
  第四名证人甄明维曾参与办理甄锡昆遗产,其在一审时未出庭,上诉人因此认为属于新证据。甄明维在1996年受继承人委托办理遗产,协议自付费用、事成获利10%,甄明维1997年通过省侨办等部门联络推动遗产继承,使中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在1997年9月10日复函台山市公证处要求协助处理遗产,但在其后继承人因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导致遗产继承搁置。原告希望其出庭证明遗产继承前后经过,被告再次反对,认为与庭审焦点问题无关。审判长询问各方人员后,确认甄明维并非《遗嘱》及《家庭合和协议书》现场见证人,决定不同意其出庭作证。
  被告在二审法庭调查中也提供了两份新证据,其中一份为1999年12月16日甄国荣寄给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威廉斯律师楼的信函,主要内容是请求独自占有甄锡昆遗产。第二份证据是遗产办理者甄德祥的笔录及护照,其在今年春节回国接受笔录询问,属于一审之后形成的证据,证明7位继承人委托其办理遗产。甄德祥2008年受甄长优儿女委托办理遗产继承,并在2010年1月办结首笔遗产款47890.2美元。
  对于被告提供的新证据,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因该证据并非司法机关或公证机关制作,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且甄德祥办理遗产从中获利,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不适宜作证,证言也不应采信。
  甄新金能否自主盖章和按手印:
  《遗嘱》及《家庭合和协议书》签署情形说法不一
  庭审中,审判长着重向各方当事人分别询问了《遗嘱》及《家庭合和协议书》的签署情形。对于台山市公证处公证过程,原告及被告黄兆璋等均确认,公证员余艳梅当时并未到场,到场公证员邝均铎也未在甄新金房间,负责整个公证过程的是公证处办事员伍活康,且公证笔录内容是事先已经拟好,并非现场答问。审判长连续追问之下,被告也确认了余艳梅当时并未在场。
  《遗嘱》及《家庭合和协议书》上甄新金的印章和手印是否本人所盖?法庭上,原告坚称甄新金当时神志不清,公证书载明签字确认,甄新金并未签字,而其签章是他人代为,手印也是他人抓着甄新金的手盖上。
  甄新金的代书遗嘱中写道:“将我继承父亲遗产的10%遗赠给侄孙婿雷晓劲”,然而,一审时三名见证“代笔遗嘱”诞生的证人则反映,遗嘱录音内容是雷晓劲教甄新金讲的,雷教了她几次才勉强录音;黄兆璋则在法庭上称,那份遗嘱根本不是母亲的真实意愿,而是雷晓劲找到江门某律师代笔起草的。
  甄新金之前已于2009年3月12日立下《立馈赠书》将继承权的10%遗赠给雷晓劲,黄兆璋在庭上承认,该份文书上“章是我盖的,手印是我拉着母亲的手按上去的”,不是甄新金的真实意思表达;雷晓劲则说,这两样都是甄新金自己盖的。
  《家庭合和协议书》上甄新金的印章呢?审判长询问,黄兆璋说是陈日平盖的,陈日平的笔录则显示,章不是在公证处由甄新金自己盖的,而是黄兆璋之后拿着甄新金的章去公证处盖的。原告方认为,该协议书最终在台山公证处签名的时候,甄新金并不在场,仅有本案的其他被告在场;被告方之一的甄国顺则表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也曾在甄新金家里做笔录,当时甄新金的视力虽不好,但还是可以看到,章和手印都是由甄新金自己盖的。黄兆璋反驳称,当时他的母亲已经接近全盲,手指弯曲,是无法完成盖印的。
  原告方律师认为,对于陈日平等提到的一系列公证过程违反法律及公证程序规则的实情,在一审判决中一字不提,只是一味强调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有失偏颇的。鉴于公证过程多处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份公证书;被告方律师则认为,虽然公证过程存在个别瑕疵,但并没有改变甄新金的真实意思表达,应认定有效。
  该案二审第二次法庭调查于3月26日下午5时许结束,各方坚持己见,但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南方日报记者 杨兴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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