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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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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撤销民政部门婚姻登记

发布日期:2015-06-29

 

法院判决撤销民政部门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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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佛山11月12日电 “请朋友代办个身份证,竟然被登记结婚了!”今天,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对外通报该不服民政登记行政诉讼纠纷案的一审结果,法院判决撤销民政部门作出的结婚登记。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廖先生(未婚)不慎丢失了身份证,将户口本等资料交给了第三人冼女士,委托其代为办理身份证补领手续。然而,原告的身份资料却被冼女士拿去进行了婚姻登记。

 

    原来,有过一次婚姻经历的冼女士不想再结婚了,但是十分想要一个小孩,为了不让孩子成为非婚生子,便利用帮助原告代领身份证的机会,获取其身份信息。又付报酬请了案外人李某,找人办理了假身份证,假身份证使用了李某的照片和原告的信息。随后,冼女士和李某拍了结婚登记照,并一同前往高明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得知情况后,廖先生多次与被告登记部门中共高明区委社会工作部(原民政局经机构改革后并入被告机关)沟通,希望能撤销这桩离奇的婚姻,但遭到其拒绝,引发诉讼。

 

    庭审中,被告认为,其婚姻登记员均已接受过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成为合法的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廖先生、冼女士的婚姻登记过程中,婚姻登记员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认真仔细地核实他们提供的所有证件、证明材料,并要求他们就其提供的资料作出真实有效的声明保证,婚姻登记处在办理二人的婚姻登记过程中程序合法、有效,所发出的结婚登记证书也合法有效。

 

    “我不想追究谁的责任,只是想撤销婚姻登记。”廖先生认为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结婚”了,民政部门是有责任的,不过不管是谁的过错,自己都不想追究了,只希望尽快恢复单身状态。

 

    法院认为,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应当由申请人对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案外人违反上述义务,冒充了原告廖先生而没有出具本人真实的身份资料与第三人冼女士进行了结婚登记,作了虚假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故上述登记应予以撤销。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林劲标  黄志庆  杜  楠) 

 

    ■法官说法■

 

    合法婚姻缔结前提是双方合意

 

    在该案中,民政部门虽然是专门的婚姻登记机关,但其并非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资料的真伪鉴定机构。故,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登记过程中对材料的审查已尽到了谨慎义务,仍无法识别证件真伪而对当事人进行了登记,在法律上就不能认定其存在过错。

 

    法官分析,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共同缔结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婚姻关系登记的首要条件。而在本案中,廖先生并无与第三人冼女士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愿,是他人冒用其身份情况而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故该婚姻登记缺乏廖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现有证据已经证明上述情况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依法判决撤销民政部门所作出的结婚登记。

 

    面对廖先生遭遇了“被结婚”的尴尬,法官建议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树立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不要轻易将身份信息透露给他人。当遇到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时,要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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