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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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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阳、谢祚兵律师代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8-06

案情简介:上诉人梁亚丁因与被上诉人阮振新、原审被告周照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粤06民终75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4-07

合 议 庭 : 何希、红刘坤 陈儒峰

审理程序:二审

上 诉 人 :梁亚丁

被上诉人:阮振新

上诉人代理律师:钱嘉志 [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谢晓阳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谢祚兵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亚丁,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钱嘉志,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振新,男,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祚兵,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照沃,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亚丁因与被上诉人阮振新、原审被告周照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亚丁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梁亚丁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亚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9.46元减半收取为1089.73元,由上诉人梁亚丁负担。上诉人梁亚丁已预交2304.40元,多交的1214.67元经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儒峰

审判员刘坤

代理审判员何希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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