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阳、谢祚兵律师代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合 议 庭:何希红、刘坤、陈儒峰
审理程序:二审
上 诉 人:梁亚丁 代理律师:钱嘉志 [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阮振新 代理律师:谢晓阳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谢祚兵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亚丁因与被上诉人阮振新、原审被告周照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亚丁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梁亚丁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亚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9.46元减半收取为1089.73元,由上诉人梁亚丁负担。上诉人梁亚丁已预交2304.40元,多交的1214.67元经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儒峰
审判员刘坤
代理审判员何希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史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