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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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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阳、陈锡涛律师代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2)

发布日期:2018-08-01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刘奎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欧迪轩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若干元及利息等。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粤03执3478号

案件类型:执行

裁判日期:2016-10-20

合 议 庭 : 陆山刘轶杨伟军

审理程序:其他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奎麟,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居民身份证某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涛、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欧迪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房。

法定代表人:郭妃娣。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奎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欧迪轩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若干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郭妃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某年某月某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伟军

审判员刘轶

代理审判员陆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梁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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