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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谢晓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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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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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8-08-08

一、特殊程序诉讼须知

(一)督促程序案件须知 
    1.申请支付令适用的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应为金钱、有价证券; 
    (2)债权债务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2.申请书 
    应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额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4.申请费 
    按普通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收取。

(二) 公示催告案件须知 
    1.申请公示催告适用的条件 
    当事人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书 
    应当写明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票据号码、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支付人、支付帐号等,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证据材料 
    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支付地在法院辖区的,应当提交支付地在法院辖区的票据存根和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等有关依据。 
    4.申请费 
    公示催告的受理费为人民币100元。 
    5.公示催告期间 
    公示催告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6.公示催告终结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7.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二、诉讼风险告知书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职责。在诉讼中,权利是否及时主张,义务是否及时

履行,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根据法律的规定,现把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诉讼审理风险:

1、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的部份被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逾期提出将导致法院不予审理。

2、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不按时交纳相应费用的,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将导致案件无法在规定审限内结案。

4、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原告将承担起诉被视为撤回的后果,被告将承担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后果。

二、诉讼举证风险:

1、    举证方没有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2、    举证方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一般法院不组织质证,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被法院认定,甚至可能败诉的后果。

3、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证据原件或原物,证人应亲自出庭作证,否则会导致证据和证人证言无效的后果。

4、当事人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据线索,否则法院不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诉讼执行风险:

1、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予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予委托评估、鉴定的后果。

2、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债权人会白白支付诉讼费。

3、一方当事人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无法实现而保全费及垫支的成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4、执行申请人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情况,胜诉后我判结果无法兑现的风险和后果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没有财“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的,会导致法院对剩余债务中止执行。

三、刑事诉讼权利

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的诉讼权利:

1、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及鉴定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如审判人员未主动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3、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人范围为: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

4、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作最后称述的权利。

5、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提起上诉的权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天,裁定为5天。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刑事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提起自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条件

1.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 有明确的被告人;

3. 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1)被害人;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刑事自诉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对于自诉案件中包括的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判后答疑

一、 判后答疑的涵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以及诉讼程序等有关审判问题,首次提出异议的,原审法院应予判后答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原审法院应当首先安排判后答疑,不得以申请再审属上一级法院管辖而拒绝答疑。

二、 判后答疑的范围

由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但下列案件除外:(1)行政申请再审案件;(2)刑事申诉案件;(3)已有判后答疑记录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4)上一级法院立案庭认为不适宜答疑的案件。

三、 判后答疑的期限

立案庭信访接待室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书或答疑件后,在2日内登记并附《判后答疑接访表》转原审判庭;原审判庭在收到答疑件后7日内确定答疑法官、答疑时间、答疑地点以及答疑方式,并通知当事人;答疑自审判庭收到答疑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五、小额速裁宣传小册子

一、 小额速裁含义

小额速裁,是对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超过5万元(包含本数)的给付之诉案件,通过设定专门的审判流程,设立专门的速裁机构,最大限度地简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审判方式。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可以提出异议。

二、 小额速裁的适用对象

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的下列给付之诉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1、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

2、 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 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5、 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

三、 小额速裁的选择

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适用小额速裁条件的,应当将书面的程序选择确认书送交原告签收,告知其申请小额速裁的权利。如原告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应将原告选择小额速裁的情况和被告享有小额速裁的权利告知被告,并同时将小额速裁程序选择确认书也一并送给被告。

四、 小额速裁的优点

1、 快速。可不指定答辩期、举证期。

2、 简易。一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审限。

3、 方便。灵活安排开庭时间。

4、 省钱。一律免收诉讼费。

五、 对小额速裁不服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他审判人员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裁定驳回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原速裁法官不得作为撤销原判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合议庭成员。

六、速裁宣传小册子

一、速裁的含义

速裁是指以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在立案庭设立速裁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径行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快捷办案机制和方式。不是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对简易程序的进一步简化。

二、速裁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经诉前联调工作室或审前调解中心未能调解成功,双方同意减少或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的民商事案件,可以实行速裁。

三、速裁的程序

接收案卷材料后7天内,速裁法官必须完成速裁案件的筛选和审查工作。属于速裁适用范围,且由速裁法官筛选确定速裁程序的案件,由速裁法官要求当事人填写《适用速裁建议书》、《放弃或减少举证、答辩期限声明书》。

三、速裁的特点:为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案件提供绿色通道。

1、快捷。一般在立案后30天内审结。

2、简单。依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开庭时间、庭审方式及结案方式。

3、方便。从立案、排期、开庭、裁决可以由当事人决定时间及方式。

 四、小额速裁与速裁程序的区别

1、小额速裁适用范围确定在5万元(含5万元)的给付之诉,不适用变更及确认之诉;速裁适用范围确定在30万元(含30万元)的给付之诉,同时适用变更及确认之诉。

2、适用小额速裁程序需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并签字;速裁程序仅需原告同意。

3、小额速裁的裁判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权利;速裁的裁判当事人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4、小额速裁审限不得超出30天;速裁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期或转为普通程序。

5、小额速裁一律免收诉讼费;速裁减半收取诉讼费。

七、常见民商事案件立案标准

【民间借贷纠纷】

1、 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副本(起诉状要求原件)。

2、 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户籍资料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查询证明(企业机读档案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 授权委托材料:

 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

(1) 公民代理的,当事人必须同代理人一起到立案窗口签写授权委托书、免费代理声明书,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律师代理的,除授权委托书外,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 证据材料:

(1) 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2) 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歌词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买卖合同类纠纷】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副本(起诉状要求原件)。

2、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户籍资料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查询证明(企业机读档案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授权委托材料:

 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

(1) 公民代理的,当事人必须同代理人一起到立案窗口签写授权委托书、免费代理声明书,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律师代理的,除授权委托书外,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证据材料:

1、 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 买卖合同;

(2) 订(定)货单;

(3) 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 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 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2、 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 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 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 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 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婚姻家庭类纠纷】

一、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副本(起诉状要求原件)。

二、证据材料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婚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本及身份证等;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缴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开户行名称;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开户的证券机构名称;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纠纷】

一、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及时申请交警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二、 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即2004年5月1日后),必须以交警部门已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前提;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则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三、 当事人起诉时除应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外,还须明确是否要求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保险人承担责任,并提供相关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  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 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 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证明及其相关身份证明资料;

5、 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6、 提交肇事车辆的购买保险情况的证明(如保险卡等)。

7、 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互关系的证明。

一、 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二、 当事人还须在起诉的同时提交有关损害赔偿事项的相关证据。

1、 人身受损的,受害人要求赔偿医疗费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发票;要求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的,应提交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和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要求赔偿交通住宿费的,应提供交通费住宿发票;要求赔偿残疾辅助用具费的,应提供残疾用具价格证明;受害人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相应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具体数额,其中:

①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1)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③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④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被抚养人的户口性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 财物受损的,应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和维修费发票。

【劳动争议类纠纷】

1、起诉书(原件,按被告人数提供。例如:被告为一人,则起诉书一式两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

4、原告若有诉讼代理人,则需有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需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律师外的其他代理人则需有其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5、劳动合同或原告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副本。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的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据,如诊疗病历、住院证明、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工资收入证明、误工证明、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等(复印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

【人身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1、起诉书(原件,两份;若被告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按被告人数提供。例如:被告为三人,则起诉书一式四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原告若有诉讼代理人,则需有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需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律师外的其他代理人则需有其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4、相关证据各两份,如诊疗证明、住院证明,伤者及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医疗费用、医疗单据、交通费票据,等等,此外若经医疗部门鉴定的,还应提供医疗鉴定及伤残鉴定结论。(复印件,若对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则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

执行案件立案标准和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两份。

2、移交执行案件情况登记表。(由跟案书记员填写)

3、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的原件。(如一、二审的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等)

4、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5、申请执行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执行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注意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权限。

6、如案件有财产保全,应提供财产保全执行登记表及保全裁定书。

行政诉讼案件诉讼指引

起诉人立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六、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七、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八、财产保全立案标准

【诉前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可以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须提供如下材料;

1、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3、 被申请人可供保全财产清单;

4、 交通事故认定书;

5、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6、 担保书和担保财产。

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被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清单

财产保全担保书(诉前适用)

【诉讼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可因被告有转移财产或使判决不能执行、难以执行等原因,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须提供如下材料:

1、 财产保全申请书;

2、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3、 被申请人可供保全财产清单;

4、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5、 担保书和担保财产。

附:财产保全申请书

被申请人可供保全财产清单

财产保全担保书(诉中适用)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 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一)、刑事案件

1、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 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3、 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可以行使辩论权、陈述权、发问权。

4、 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5、 有权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二)、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1、 原告有提起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诉的权利。

2、 被告有反诉的权利。

3、 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4、 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5、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6、 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 有互相辩论的权利。

8、 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 有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10、 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1、 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2、 对法庭笔录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义务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义务。

2、 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3、 如实提供和补充证据。

4、 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

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九、新诉讼费用速算表

诉讼费用=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 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 -200元);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 +300元);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 +1300元);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 +3800元);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 +4800元);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 +6800元);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 %+11800元);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 %+21800元);

10、 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 +41800元);

二、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级距

费  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

0

30(每件)

1千元—10万元

0.01

20

10万元以上

0.005

520

三、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执行费(速算表)

1、 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3、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 +2400元);

4、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 +27400元);

5、 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 + 674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9日颁布,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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