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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滑板车不能代步上路,出意外后谁负责?

发布日期:2018-08-16

电动滑板车不能代步上路,出意外后谁负责?

【原标题:电动滑板车:带着隐患“裸奔”】 作者:牛旭东 郭荣荣   来源:正义网

 近日,网上流出一段电动滑板车充电时爆炸的视频:北京一男子家中,正在充电的电动滑板车突然冒烟,随后发出巨响。男子立即拔掉电源,但发现烟越来越大,马上抱起孩子逃离现场。滑板车随即爆炸,整个过程仅18秒……而就在不久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取了40批次样品,对电动滑板车整车和电池两部分进行了测试。监测发现,电动滑板车产品全项目符合率为0,是历年来各类产品风险监测中全项目符合率最低的产品。 

  记者梳理相关报道发现,电动滑板车近年来可谓风波不断:撞死行人、车头断裂、刹车失灵、车胎爆炸、减速断电等事故和投诉屡见报端。那么,电动滑板车到底安不安全,能不能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后,赔偿责任和赔偿幅度怎样认定?记者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采访。 

  能否作为代步工具上路行驶 

  记者调查发现,多数人选购电动滑板车是为了通勤方便。一位代驾司机告诉记者,有了电动滑板车以后,节省了不少时间,“以前接单以后,需要坐公交、赶地铁过去,把人送到目的地后,自己再想办法回家,那时候地铁早停了,现在我可以踩着滑板车回家。” 

  风靡大街小巷的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是“舶来品”,近几年才进入中国市场,起初只是作为一种休闲娱乐设备在广场、公园空地使用,但由于速度快、智能化、新潮又便携,逐渐被上班族、代驾司机和学生青睐,成为代步工具。记者在上班路上发现,使用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代步的市民不在少数。 

  除了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自身的安全性能问题,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是电动滑板车能否上路、该走自行车道还是机动车道。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娟表示,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不符合我国的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几类非机动车的产品目录之内,从性质上来说,与滑板、滑轮鞋相近,属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中的“滑行工具”。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根据该规定,作为滑行工具,既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不具有路权,不能上路行驶。 

  “除了法规规定外,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能否保障安全运行,也是决定其能否作为短程代步工具的重要因素。”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强调,电动滑板车的生产门槛太低,导致质量不过关,无论有无禁止性规定,都不允许上路行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检测发现,电动滑板车普遍存在车速过快、制动性能差、车体强度不过关等问题。在电池抗冲击性能监测中,有8批次电动滑板车锂电池在重物冲击试验时发生起火爆炸,电动滑板车上路的风险不言自明。 

  上路行驶不安全,但当做玩具,质量也令人担忧。据媒体报道,国内电动滑板车掌握核心专利、有研发能力和售后支持能力的知名品牌企业屈指可数,其他很大一部分企业都只是购进零部件进行组装,既缺乏安全设计能力,也缺乏质量控制能力。 

  除自身质量缺陷外,驾驶人不遵守交规,也是导致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2016年8月,为集中整治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北京市交管部门出台了处罚措施:使用电动滑板车或电动平衡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将被罚款10元,责令违法人改正,不得再使用此类滑行工具。而早在2014年12月,上海市交警部门就表示,严查电动平衡车上道路行驶行为,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电动平衡车不具有路权,不得上道路行驶;在机动车道上使用的,按上限处罚款50元;在非机动车道和在人行道上使用的,处罚款20元。 

  虽然北京、上海、江苏等地都出台了规定,但每隔一段时间,网上就会出现有人骑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报道。记者梳理发现,出事故的人大多数都是因为违反道路行驶规则,存在逆行、闯红灯、抢道等行为。 

  很多网友表示,对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上路行驶只罚10元、20元,对于有“车”一族,起不到什么遏制作用。针对这样的质疑,邱宝昌解释说,各地对上路的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驾驶人拟罚款,显然不是目的。考虑到道路上的各种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考虑到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的特性对驾驶人自身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罚款其实是为了抑制或杜绝这类行为。“对上路的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及其他滑行工具驾驶人罚款,未必能杜绝市民骑行上路。”邱宝昌强调,罚款只是抑制电动平衡车上路的次优选择,促使市民重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才是关键。 

  卖家称绝对安全、可以上路 

  对于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不能上路行驶的问题,很多消费者表示并不知情。那么,是谁给了消费者可以上路行驶的误导? 

  相比于线下店铺,网络电商平台是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的最大售卖点,在网上很容易买到该类车辆。记者在某电商平台输入电动滑板车,弹出的相关推荐词是代步、漂移车,网页上显示的产品价格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基本上所有的店铺在宣传图片上都只标注了轻便、可折叠、续航里程长、电池耐用等字样,并没有标注时速和适用范围。 

  记者点进一家排名比较靠前的店铺,下翻几页就看到店铺网页醒目地标注了产品具有3C质检电机报告证书的声明,并且配有大灯和防盗系统,能保证行车安全。记者查看产品参数时发现,该产品最高时速可达18km/h,记者又询问了店家,店家表示电动滑板车有豪华版、高配版的区分,不同的产品可达时速不同。店家介绍说,豪华款的速度一般在15-45km/h左右,高配款的速度在20-50km/h,远远超过了产品参数所标注的数字。 

  而根据《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电动平衡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在记者询问的几家店铺中,最高车速均超过了相关规定,只有一家店铺的销售人员建议,使用电动滑板车时,只开一挡、二挡,并表示根据个人体重、路况不同,实际速度可能有差异。 

  在翻看产品评价时记者注意到,很多消费者在使用时都出现过或大或小的事故。一位消费者在评价里写道:有一次快接近红绿灯路口时,我想超一辆自行车,开到最大速度准备冲绿灯,没想到自行车突然变道,我立即刹车,下意识地去躲他,结果生生撞在了隔离带上,我完全是用腿蹭着隔离带减速停下来的,非常疼;还有一位消费者的前胎扎了钉子后立马爆胎,连人带车摔了出去...... 

  面对记者对产品质量的质疑,销售人员再三强调自家的电动滑板车绝对安全,“我们的车是做线上和出口的,质量绝对过关”。当记者询问电动滑板车能否上路时,几乎所有店家都给出了肯定答复,称可以上路行驶。 

  然而,与商家宣称的安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屡见不鲜的电动滑板车事故。邱宝昌表示,卖家此举是误导消费者,如果质量和速度都不符合上路标准,相关法规也明确禁止,商家却声称上路行驶的合法性与安全性,则涉嫌欺诈。 

  董娟表示,如果消费者对已购买的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产品的质量有所怀疑,可以先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的质量进行检测,如果检测报告显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可根据检测报告要求商家办理退货和退款,并要求商家承担全部检测费用。如果商家拒绝,则可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办理退货退款,并由商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检测费用等相关损失。 

  发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总是随意在马路上行驶,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专家表示,由于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没有路权,发生致他人损害事故后,该类车辆的驾驶者往往会被认定为全责或承担主要责任。 

  2015年7月21日,郑某驾驶一辆电动滑板车,在靠近一处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附近时,刹车不及,直接将行人撞倒,被撞行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司法机关的鉴定意见显示,郑某骑行的电动滑板车不符合定义“摩托车”的车辆属性,也不符合定义“电动自行车”的车辆属性,属于非交通类工具。时任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谢钰解释说,采用或使用非交通类的工具,致人死亡,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范畴,因此,郑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同样的判决还有很多。在吉林发生的一起电动平衡车致人受伤事件中,交管部门出具了《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电动平衡车负全责。之后行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动平衡车的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电动平衡车的使用者对事故负全责,判令电动平衡车的使用者向行人支付全部的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在另一起电动滑板车与自行车相撞事故中,法院判令电动滑板车使用者向自行车车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使用者无力赔偿时,事故受害者可同时将使用者、生产厂家、商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邱宝昌强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邱宝昌认为,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持有者也可向销售者、生产者索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董娟解释说,如果使用者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所导致,则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是否影响行车安全”等进行技术检验,出具《检测报告》。 

  如果电动平衡车是在充电过程中引发火灾,从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则应由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检测报告》《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法排除事故是由产品缺陷而导致的,那么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需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者存在操作不当的行为,如果无法提供,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当对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网络平台卖家表示,只承诺30天内有质量问题直接换货,除易损耗品,车子配件终身免费维修,不承担其他责任。“如果协商未果,可以提起诉讼,但要注意存留聊天记录、录音、相关资料等证据。”邱宝昌补充说。 

  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应更明确 

  据统计,近年来,全国生产电动滑板车的企业数量迅速增加,2012年全国电动滑板车产量不足10万辆,到2014年达到100万辆,是2012年的10倍之多,2015年突破150万辆,目前全国已有整车企业500多家,并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如何保障产品质量、明确产品性质等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质检中心高级工程师许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希望能够推动行业尽快出台相关的技术标准,以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也曾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电动滑板车产品的监管力度。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和《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已从国家层面填补了我国对电动平衡车安全统一要求的空白。 

  邱宝昌认为,虽然我国电动滑板车存在一定的问题,要加大对生产厂家的监管和查处,但不能将问题“一刀切”,盲目禁止生产与使用。“推动电动滑板车问题的解决,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发力,消费者也不能只为便利出行,而罔顾法律法规和公众安全。”邱宝昌表示,电动滑板车之所以有市场,是因为交通状况未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但目前来看,解决交通困境道阻且长。 

  面对越来越多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上路的现状,希望相关规定尽快出台,进一步明确该类车辆的使用范围,以保障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的使用者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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