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钻研,努力维护当事人权益
【代理律师/团队】
陈珠妹、张晓锐
【案情简介】
朱某某于2012年10月6日入职公司,任销售一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朱某某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每月通过行转账方式发放,汇款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放的工资包括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工作期间,朱某某多次通过书面的形式要求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但公司均未理会。2017年5月,朱某某提出离职。此后,朱某某自行去社保机构要求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但被告知缺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明而不予办理。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朱某某提起劳动仲裁。同时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朱某某退还公司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费用。仲裁机构最后均支持了双方的仲裁请求。朱某某认为不需退还社回保险补贴费用,欲起诉至法院,遂委托我所代为处理。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朱某某所收取的社保补贴是否需要退还。庭审中,公司故意只提交近2年的工资记录,并企图混淆朱某某在2015年5月之前与公司的法律关系。这些观点均被我所律师逐一反驳,同时从事实出发,通过法理让法院采纳了朱某某所收取的社保补贴并不是不当得利的性质,无需返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所收取的社保补贴并不是不当得利的性质,无需返回。
法院最终判决【一审案号:(2017)粤0604民初12099号、二审案号:(2018)粤06民终1852号】:驳回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员工维权的成功案例。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认真研究案件、查找法律规定,从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中查找漏洞,同时结合公司截止起诉时并未为朱某某购买社会保险的事实,制定了诉讼方案。该案中,最关键的地方是如何确定朱某某的入职时间。为了证明该主张,代理律师让委托人找出所有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资料,并打印工资卡银行流水,发现对案件有利的可以证明其在2012年、2013年工作的证据。庭审中,公司虽然不确认该证据,但也没能提出反驳的证据。委托人对我所律师的办案水平和办案态度很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