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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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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阳、谢祚兵律师代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

发布日期:2018-08-01

案情简介:2016年7月28日原告佛山市东芳辉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张方席 肇庆市高要区恒纯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恒纯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粤0605民初1241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2016-08-30

法  官: 姚淑玲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佛山市东芳辉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  告:张方席 肇庆市高要区恒纯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王观涛 [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理律师:

谢祚兵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谢晓阳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东芳辉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梁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观涛,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方席,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祚兵,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恒纯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

法定代表人:梁文耀。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恒纯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东芳辉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恒纯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姚淑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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