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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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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谢晓阳律师代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劳动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7-07-25

 

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  官:付小燕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佛山市南海米莎皮革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刘敏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谢晓阳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被  告:朱平圣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南海米莎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平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晓阳、刘敏,被告朱平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本院查明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被告作为申请人曾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请求:⑴裁定被申请人强迫申请人离职行为违法,侵犯申请人平等就业权;⑵依法裁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4日所发《关于与朱平圣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裁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⑶如若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4月26日至今赔偿金49400元、代通知金3800元、误工差旅损失2500元、未支付工资日始算至仲裁解约日止(2016年7月20日至裁决)的工资3800元;⑷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并补缴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社会保险。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25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4日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882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3.原告的诉讼请求:⑴原告于2016年8月4日解除被告的劳动关系为合法解除劳动关系;⑵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8828元;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入职时间、工作岗位:被告于2010年4月26日入职原告处,从事保安工作。

5.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15年4月24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期限从2015年4月26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二、㈠乙方的工作部门为后勤岗位为保安组长。…三、㈠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四、㈠1.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1510元执行。…㈡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按甲方依法订立的2013年版《员工手册》执行。…㈤甲方每月31日发放当月(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八、㈠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⑵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⑶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十一、㈡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订立的2013年版《员工手册》及以通知形式书面颁布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6.工资情况:原告提供的工资条显示被告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510元)、加班工资、服务奖、伙食补贴、全勤奖、中班津贴、住房津贴、高温津贴、社保扣款等。被告从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应发工资分别为3286.57元、3712.57元、3975.57元、3115.57元、3525.57元、3282.57元、3888.57元、3228.10元、3241.60元、3101.60元、3808.60元、3174.42元。

7.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原告从2010年7月起有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

8.合同解除情况。原告于2016年8月4日作出《关于与朱平圣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保安组长朱平圣(工号T1474)于2016年7月27日至2016年7月31日工作期间严重失职及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具体违纪行为如下:1、当班期间故意移动监控摄像头,严重危害公司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2、多次擅自离岗旷工,并找人代打卡或代人打卡。3、在深夜公司大门无人进出的情况下把大门长期敞开而同时其本人却把保安室门窗关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现我公司佛山市南海米莎皮革有限公司决定与朱平圣于2016年8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

9.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原告2013年版《员工手册》主要内容有:…第六章人事管理…8.擅自离职:凡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旷工达到3天的员工都将视为擅自离职,公司按照规定给予违纪开除,并不负担任何赔偿。9.违纪开除。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严重失职,公司将按照规定给予违纪开除,并不负担任何赔偿。…第七章考勤管理。…2.打卡规定:⑴所有员工上下班应该打卡,包括进出厂门及上、下班卡;⑵所有打卡人员工作时必须打上班卡、下班卡、中午休息开始卡及中午休息结束卡;⑶因外出或其他原因不在公司工作场所工作,导致不能打卡者,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并由部门主管签字批准,交到人力资源部以统计考勤。…4.考勤异常:⑴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并打考勤卡,晚到5分钟以上上班者视为迟到,晚到半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员工未到规定时间,提前5分钟以上下班者视为早退,提前半小时以上视为旷工。…第十一章员工处罚。…口头警告:口头警告,以书面形式确定,并存放在员工的个人档案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头警告处分,并罚款50元:⑴旷工四小时以内者;⑵迟到、早退情形轻微者(××)或一个月内累计超过半小时以上者;⑶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轻微者(损失1千元以下);⑷不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者;…⑿未按规定戴厂牌、穿工衣、工鞋者;…⒁不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如上下班不刷卡或请假不写请假单,代他人打卡或找人代打卡等;…。书面警告:对于较严重的或重复的损害及不良行为,或连续表现差的员工,将会受到书面警告处分。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书面警告处分,并罚款100元:⑴无故旷工四小时以上、二天以下者;⑵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者;⑶不服从管理人员合理工作安排或无理顶撞者;…⑸工作时间怠工、休息、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者;…⑻违反安全规定,使公司蒙受损失或造成人身伤害者(××);…。开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并罚款200元。⑴一年以内累计三次口头警告或两次书面警告者;⑵一年以内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⑶拒不听从管理人员合理工作安排者;⑻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⒃伪证入厂或带他人伪证入厂者;⒄伪造过往工作记录及工作经历者;…(28)有其他违纪行为足以开除者。

(2)原告提供2013年版《员工手册》签收表显示被告已签名签收该《员工手册》。

(3)原告提供的有被告签名的《米莎保安队纪律规范》主要内容为:1.准时交接班,交接时需把当班发生的情况及需要注意的事项交代给下一个班次,并做好记录。不迟到、不早退,如接班人员未按时到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2.上班期间不得私自换岗、替岗,如有特殊情况需由主管同意方可。3.在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私自脱离岗位,不得串至其他岗位。4.上班期间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着装,严禁私用公司电话拨打外线。5.严禁在值班过程中使用非文明用语,严禁殴打、辱骂他人。…

(4)原告提供的有被告签名的《佛山市南海米莎皮革有限公司保安组长岗位说明书》主要内容为:1.全面负责本班次的日常工作,带领本班次保安维持公司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2.负责本班次的日常安全巡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对超出能力或权限范围的情况及时上报。3.负责米莎及环星办公室开门及锁门前的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好相应记录并及时汇报。…6.按时交接班,并做好相关记录。…

(5)原告提供的《保安部2016年4月至8月排班表》显示早班为07:30-15:30、中班为15:30-23:30分、夜班为23:30-07:30被告排班分别为:3月27日至4月2日中班、4月3日至9日早班、4月10日至16日夜班、4月17日至23日中班、4月24日至30日早班、5月1日至7日夜班、5月8日至14日中班、5月15日至21日早班、5月22日至28日夜班、5月29日至6月4日中班、6月5日至6月11日早班、6月12日至18日夜班、6月19日至25中班、6月26日至7月2日早班、7月3日至9日夜班、7月10日至16日中班、7月17日至23早班、7月24日至7月30日夜班、7月31日8月6日中班。

(6)原告提供的《交班记录本手写记录》显示2016年4月至7月期间,其中4月4日(手写早班)、4月10日至16日(手写夜班)、4月24日(手写早班)、5月1日至7日(手写夜班)、5月22日到28日(手写夜班),7月3日(手写夜班)、7月4日到8日(手写夜班)、7月24日到30日(手写夜班)有被告手写交接班记录,其他时间无被告手写交接班记录。其中5月1日至7日、5月22日到28日、7月4日到8日、7月24日到30日一次性写完一周记录。另该手写记录本中并没有在每日、每个班次都有原告员工手写交接班记录,比如4月5日至9日早、中班均无手写交接班记录。

(7)原告提供的《保安部2016年4月至8月排班表》中被告排班时间与类别与被告在《交班记录本手写记录》中手写的上班时间及类别一致。

(8)原告提供的被告2016年7月27日至31日考勤明细表显示7月27日23:25:00、7月29日23:27:00有刷卡记录。

(9)原告提供的录像显示主要内容有:①被告2016年7月27日04:00:58带家属进厂随后离开;2016年7月27日22:46-23:56时间段未见被告上班打卡,其中23:25左右有另一员工打卡两次;2016年7月28日23:27:34左右见被告打卡两次,23:24-00:35有车辆进厂未进行登记;2016年7月28日23:24至29日0点35分大门有敞开;2016年7月29日23:27:00未见被告上班打卡,直到7月30日5:56:00见被告从外面回来(期间被告一直没有出现);2016年7月30日23:24:51见被告打卡两次,2016年14:49:12有车辆进入未进行登记。②原告员工(含被告)存在未穿工衣的行为。

(10)被告庭审陈述其工作职责包括大门开关,办公室门开关,检查工厂水电,对车辆、外来人员进出登记。

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

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被告的身份证;3.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2579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快递单及该快递单追踪件;4.朱平圣从2015年8月份至2016年8月份的工资、朱平圣工资条、朱平圣2016年8月农业银行工资明细及该月工资计算明细;5.劳动合同;6.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签收表;7.米莎保安队纪律规范、保安组长岗位说明书、职责;8.保安部2016年4-8月份排班表、来访者登记表、交班记录本、交班记录本手写记录;9.朱平圣绩效评估表;10.保安队值班记录本;11.原告与佛山市地球鞋业有限公司《费用分摊协议书》、佛山市地球鞋业有限公司投诉信及翻译文本、佛山市地球鞋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2.朱平圣2016年7月27日至31日考勤明细表;13.微信内容记载;14.录像光盘。

经庭审质证、辩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工资条上签名是被告签名,该部分是银行转账,还有另一部分是600元现金,该部分包括职务补贴。对证据5无异议,劳动合同上的签名是被告签名。对证据6,签收表上的签名是被告本人签名,已收到员工手册。对证据7,被告确定纪律规范上签名不是被告签名,不申请笔迹鉴定,说明书上签名是被告签名,不确认保安组长岗位职责的内容,没有具体看过职责上的内容。对证据8,对保安部2016年4-8月份排班表是原告为本次诉讼而制作排班表,以前是口头交接,没有排班表的;对来访者登记表无异议,工作期间,会要求来访者在来访登记本上自行登记;对交班记录表,没有明确要求每次交接班都要在上面登记,所以有时候会写,有时候不写,只会在有重大需要交接事情才会在交班记录表上登记;对交班记录本手写记录不予确认,被告并不存在旷工事实,如被告长期存在旷工,原告应该发现的,并对被告作出相关处理,但本案中原告并未对被告作出相关处理,并按时足额支付被告工资。对证据9不予确认,在仲裁阶段才看到。对证据10不予确认,不知道内容,也没口头告知被告。对证据11,被告不知道,这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对证据12无异议,是被告本人打卡。对证据13,被告没见过微信内容,这只是张紫东对被告的个人意见。对证据14,被告认为该证据已过仲裁举证时期,原告没有提供新证据,被告不予质证。

二、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被告月平均工资的问题。

本院认为

被告主张工资除工资表的银行转账工资外,还有600元现金发放。原告则主张只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被告的工资。对此,本院认为,被告认为原告每月除转账之外,还存在现金发放工资的情况,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经核算,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前月平均为3445.10元[(3286.57元+3712.57元+3975.57元+3115.57元+3525.57元+3282.57元+3888.57元+3228.10元+3241.60元+3101.60元+3808.60元+3174.42元)÷12个月]。

2.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及赔偿金的问题。

原告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与朱平圣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严重失职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录像资料虽显示被告存在不关公司大门、有车辆出入不登记、不穿工衣等行为,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多次上述行为及上述行为已达到严重失职程度。第二、关于被告是否存在当班期间故意移动监控摄像头,严重危害公司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的问题。原告提交的录像资料虽显示被告拿扫把走到角落后公司监控摄像拍摄位置有所改变,但该录像并未拍到被告移动监控摄像头的行为,且原告也未举证证明移动监控摄像头的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司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第三、关于被告是否存在多次擅自离岗旷工的行为,并找人代打卡或代人打卡。首先,原告提供的《交班记录本手写记录》并没有在每日、每个班次都有原告员工手写交接班记录,不能以被告当班时未手写该记录就视为旷工。其次,原告提交的录像资料显示被告在7月27日04:00:58(属7月26日的晚班)带家属进厂后随后离开,7月27日23:25左右(属7月27日晚班)被告未回公司上班让人代打卡,7月29日(属7月29日晚班)未打卡上班,直至7月30日05:56:00才从外面回来,可见,被告存在多次擅自离岗旷工的行为,且该录像也显示被告存在找人代打卡及替人打卡的行为,被告的上述两行为已严重违反原告的规章制度,原告依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

《员工手册》的规定而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8828元,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佛山市南海米莎皮革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解除与被告朱平圣的劳动关系为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佛山市南海米莎皮革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4786.30元予被告朱平圣。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予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付小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永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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