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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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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阳、谢诈兵律师代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

发布日期:2017-07-25

 

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劳动争议

法  官:姚淑玲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沈立   代理律师:谢晓阳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谢祚兵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被  告:佛山市柏澳乐器有限公司(李宗海)、李宗海告、何成   代理律师:侯毅婷 [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被  告:柳春华、何浩、金剑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宗海、何浩、柳春华、金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宗海、何浩、柳春华、金剑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立撤回对被告李宗海、何浩、柳春华、金剑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姚淑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丽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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