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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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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图片无效实用新型专利案

发布日期:2025-02-18

【代理律师/专利代理师/团队】

谢晓阳 胡志国 均同为律师和专利代理师

【案情简介】

顺德区勒流镇某金属制品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被市场上大量仿冒侵权,从而发起了几十起维权诉讼,当时实用新型专利的评价报告是正面的,被告主要集中在南海、中山、肇庆金利,部分案件已经判决侵权赔偿或调解解决了。我所代理了部分被告,收到诉讼资料后经分析和检索到部分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类似产品的外观图片,但产品有部分部件是图片中看不到的,于是通过专利检索到一些专利文献披露了看不到部分的技术特征,于是向客户提出建议,现有技术抗辩可能会因部分技术特征看不到得不到支持,但提出无效宣告可以用外观图片结合专利文献组合进来否定对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最终顺德区勒流镇某金属制品公司名称为“一种内嵌式隐形铰链”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我所代理的高要区金利镇某五金厂于2020年06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最终成功无效其实用新型专利从而反转案情,原告被迫主动撤回了对几十家被告的诉讼。众被告赠送锦旗赞说:“知产名师,业精为民、扭转乾坤,企业救星!”

无效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15项证据,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2、4-6、8-15,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上述附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第3款,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相关的权利要求,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代理人本所律师谢晓阳与专利权人的委托人出席了口审并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涉及QQ空间、网站和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产品信息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图片中看不到的技术特征是否为专利文献所披露从而缺乏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附件1、2、4-6涉及QQ空间、网站和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产品信息。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通过网络空间发布或推销产品。附件1、2、4-6分别涉及不同主体在不同网络空间在多个不同时间持续发布的各类信息,其中单个主体发布的五金铰链产品往往在很长的时间范围不断出现或更新。由此可见,铰链领域中企业或个人通过QQ空间、网站和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空间为推销产品持续地发布产品信息已成为本行业的常态。应当认为该领域技术人员已经知晓这一常态,并会注意通过这类方式了解相关的技术信息。本案中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公开性亦无异议。此外,大部分发布主体在QQ空间、网站和微信  朋友圈发布产品信息的目的为推销产品,主观上具有强烈的公开并广而告之的意愿。并且对于五金铰链这类产品而言,所发布产品在发布日时通常已经在售,公众可以购买并使用,从而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其中发布日期在本专利申请前的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附件1中第13-15组图片分别所展示了日期为2016年7月22日、9月13日、9月17日的产品均构成了现有技术。

如果微信朋友圈或QQ空间发布的产品信息为相应用户为推销产品发布,一般情况下,应当认为所发布的产品已经在售,公众可以购买并使用,从而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其中产品图片所展示的技术信息,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判断为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诉讼中现有设计或现有技术抗辩往往只能评价专利的新颖性,不评价专利的创造性,因此通常只能单独对比找一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文献;而无效宣告时则即评价专利的新颖性,又能评价专利的创造性,因此可以多文献结合,在现有设计抗辩无法成功时通过无效程序仍有机会反转专利侵权案件。

无效宣告中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的方式和时间限制。

在先公开的产品外观图片,虽然有部分看不到技术特征,但若能结合专利文献或其他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文献亦可以作为无效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的现有技术。QQ空间、微信朋友圈、网站公开的信息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使用。

厂家研发新产品不能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先公开、销售、许诺销售,否则会因自己的在先公开而使得专利失去新颖性、创造性而面临被无效掉的命运,专利证书变成一张废纸。

无效宣告中反映专利特征的平面图或视频文件中虽然看得到大部分,但针对看不到的部分一定需要检索相关的惯常设计或技术、专利文献、公知去补强,否则会因看不到部分没有被披露导致无效宣告专利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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