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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两个组合件组合无效外观专利从而二审反转不侵权

发布日期:2025-02-18

【代理律师/专利代理师/团队】

谢晓阳 吴鉴彬 均同为律师和专利代理师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某彬家具有限公司起诉佛山市某某思家具有限公司销售的椅子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 ZL201830056265.2),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思公司生效、销售的椅子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某思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二、某思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三、某思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1800元。被告某思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委托谢晓阳律师团队代理二审上诉。

二审期间,谢晓阳律师团队经检索发现涉案专利为两个在先公开的专利进行简单组合而成,由于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无法通过多项现有技术证据组合进行抗辩,因此谢晓阳律师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请求当中我方主张两份证据虽为独立的两个部件,但按照一般消费者对常用设计手法的常识性了解,将两份证据直接拼合,存在明显启示,并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涉案专利相对于两份证据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最终涉案专利被成功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告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

1、被诉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上诉人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3、一审判决的经济赔偿金额是否合理;4、二审中专利被无效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原告据以起诉

ZL2018****265.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告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法院最终判决: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广东某彬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广东某彬家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9036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佛山市顺德区某思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元,本院予以退回。

 

【典型意义】

在专利侵权诉讼当中,被诉侵权人有多种应诉思路,具体有未实施侵权行为抗辩、不落入涉案专利包含范围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合法来源抗辩等等。被诉侵权人应当选择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应诉,选择适合该案件的应诉思路。本案中被诉侵权人一审中虽聘请律师,但该律师并没有选择合适的应诉策略,导致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构成侵权。二审中谢晓阳律师团队经分析案件,并通过针对性的现有技术检索,成功检索到两份可组合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专利没有创造性。由于在专利侵权诉讼当中,被诉侵权人的现有技术抗辩仅能使用一份现有技术证据进行比对,不能将多份现有技术证据进行组合后与被诉技术方案比对,因此我方建议当事人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我方的无效宣告请求,宣布涉案专利全部无效,致使原告失去该案的诉讼权利寄出,二审得以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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