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被告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代理律师/专利代理师/团队】
谢晓阳 吴鉴彬 同为律师和专利代理师
【案情简介】
谢晓阳律师团队代理原告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广东**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一款办公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9******65.X,主张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其具备合法来源,并举证证明通过向其他厂家采购被诉产品再通过天猫平台进行销售。原告为举证证明被告合法来源不成立,分别举证了被告在寻求案外人厂家购买案涉产品之前已经寻求原告向其报价案涉专利产品、被告的产品外包装、产品图册等都有被告自身商标标识、被告在被起诉后仍没有及时停止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及被告的自认,可认定被告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
二、关于制造行为。本案被诉产品虽有被告的商标,但在产品上已明确标注厂家的公司主体,且产品的外包装及说明书均标明林氏公司为产品销售商,故原告主张被诉产品为被告制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侵权比对及认定将被诉产品(椅背)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被诉产品和案涉专利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
四、合法来源抗辩
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可证明被告确实通过正常商业途径购进被诉产品并进行了销售,其合法来源客观要件成立。不过,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员工曾与原告接洽商谈产品合作事宜,原告亦发送了包含涉案专利产品在内的产品图片、报价等文件,可知在本案被诉产品取证之前,被告已知晓专利产品的相关情况,虽相关文件未标明产品专利情况,但被告作为家居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应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被告已知悉原告相关产品的基本情况、报价等情况下,其在之后对相同或近似产品进行采购时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本案中,被告显然在采购被诉产品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1、被诉产品是否于案涉专利相同或相近似;2、被告是否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3、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4、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损失是否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产品和案涉专利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次,被告显然在采购被诉产品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原告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xxxxx元;
【典型意义】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与否,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即被诉产品的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的前提,一是从主观上讲,销售者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的专利侵权产品,二是从客观上讲,销售者能证明该产品有合法来源,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我方面对被告提出的较为完整的合法来源客观要件相关证据,针对性的从各个方面组织证据举证证明被告在主观上不符合合法来源成立条件的证据,论证其主观上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具有案涉专利,最终被法院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