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现有技术抗辩案
【代理律师/专利代理师/团队】
谢晓阳 吴鉴彬 均同为律师和专利代理师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省永**五金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菠**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991.9)纠纷一案,主张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谢晓阳团队代理被告应诉。
原告主张我方被诉产品包含与案涉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则主张被诉产品与案涉专利不相同且不等同;同时主张被诉产品的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通过检索授权公告日早于案涉专利申请日的专利作为现有技术证据,证明被诉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具体如下:首先,我方提交的现有设计专利文件授权公告日早于案涉专利申请日的专利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符合现有技术抗辩的形式要件,可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文献。其次,通过将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抗辩的专利文献进行比对可得,现有技术证据文件基本公开了被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虽让被诉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证据文件记载的权利要求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通过结合现有设计工作原理、说明书内容以及案涉专利的限定范围,认定现有技术对应的技术方案公开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虽包含与涉案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被告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公开了被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我方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不构成侵权,据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
1、被诉产品是否于案涉专利相同或相近似;2、被告是否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3、被告现有技术抗辩抗辩是否成立;4、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损失是否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诉侵权产品虽包含与涉案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被告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公开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所有技术特征,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主张被诉产品构成侵权并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发明专利虽然经实质审查,专利权比较稳定,但仍有机会检索到现有技术文献,特别是当与被诉的侵权产品相对比的现有技术文献。同样能够以现有技术抗辩驳回侵权指控,为客户节省了提无效宣告的开支,又打赢了侵权官司。在不提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情况下,查找一篇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提供多篇反映本行业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惯用技术手段的文献有利于法官理解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能水平。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但被告进行现有技术抗辩通常难以成立,原因是现有技术抗辩要求仅能使用一项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不能通过多项现有技术证据进行组合比对,因此被告通常很难检索到一份完美的现有技术证据。但在本案中,我方通过大量的检索,寻找到一份与被诉技术方案基本一致的在先专利,同时,对于在先专利权利要求与被诉技术方案的区别点,我方通过在结合在先专利的工作原理、说明书附图等内容以及案涉专利的限定范围,论述在先专利与被诉技术方案的区别点并没有实质性差异,同样能够符合现有技术抗辩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