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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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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引诱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后起诉他人侵权被驳回案

发布日期:2025-02-18

【代理律师/专利代理师/团队】

谢晓阳  王义 均同为律师和专利代理师

 

【案情简介】

浙江安吉某椅业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共有外观专利,发起了三个侵权诉讼,每个诉请20万元。两个原告提供了公证书,公证书记载了原告向被告购买侵权产品以及收取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

诉前调时被告同意给3万元和解三案,但原告不同意,于是被告寻找律师应诉,找了几位律师均认为铁证如山,需要赔偿,只有机会争取少赔偿;后经人介绍找到谢晓阳律师,经仔细分析后发现此案存在引诱购买的情形,可以引诱购买抗辩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指导被告查找和提供了原告引诱购买的证据。被告在原告取证人员向其咨询产品时所提供的产品图册上并没有侵权产品,原告是向被告发送了侵权产品的图片后,被告才向他人购买后销售给原告取证人员的,除了销售给原告取证人员的侵权产品外,被告在之前或之后并没有向他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最终三个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均以引诱购买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避免了小商家在被人引诱购买的情况下需承担的巨额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能否作为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但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除外。据此,权利人可以通过自行或委托他人购买侵权产品的形式取得被诉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但若被诉侵权人仅因上述取证行为而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于取证前未实施过侵权行为,于取证后亦未再实施侵权行为的,则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证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国家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但是权利不能滥用,碰瓷式维权的行为决不可取。目前恶意商业维权亦存在,如何识别正当维权与恶意引诱购买假借维权而获得高额利益是需要法院律师努力在个案中去识别和平衡的。

作为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责无旁贷,但我们决不能为了维权而维权,不能为了维权而故意诱导他人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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