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在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不构成侵权
【代理律师、专利代理师】
李民芳、谭振恩,李民芳为律师和专利代理师
【案情简介】
中山市某光学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830725XXX.XX、名称为“光学反射器”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为2018年12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4月26日。
佛山市南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生产、加工、销售塑料光学镜片及相关塑料产品的企业。
中山市某光学公司认为佛山市南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擅自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前述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委托人员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在佛山市南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山市古镇镇某灯饰配件城的店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订购了被控侵权产品,并于2021年2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佛山市南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并向中山市某光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948元。
代理律师接受佛山市南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后,通过询问了解到佛山市南海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为LED灯具的组件,其在外观设计上参考了国外产品的设计,但其无法提供该国外产品的六面图。代理律师在检索中并未局限于国外产品或外观设计,最终在检索过程中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与国内某公司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1月20日、名称为“一种新型LED线形洗墙灯”、专利号为ZL201820593XXX.X实用新型专利中说明书附图的铝基板、洗墙反光杯、棱形镜片、黑色防眩罩、遮光罩组合高度一致,遂将该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作为现有设计比对文件提交法院,提出现有设计抗辩。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公开内容一般不包含产品的六面图,佛山市南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现有设计专利文件说明书附图的各个组成部分仅展示拆解图,但根据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的相关说明,现有设计的结构组成是固定的。两者均由防眩罩、镜片、反光杯组成,形状设计均相同。虽然公开的现有设计比对图片中有部分底部设计细节未展示,但这些未展示的设计是在正常使用时不容易被观察到的部位,不会对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反而在比对文件中可以观察到的设计对于视觉效果的影响更为显著,而这些已经公开展示的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相同,即便未公开的部分存在个别差异,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佛山市南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中山市某光学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基于国内企业产品创新仍存在不足及专利不稳定的现状,现有设计抗辩一直是外观专利侵权中一个重要的抗辩要点。本案存在的难点和代理的亮点主要有二:
其一是检索思路。在委托人仅提供被控侵权产品实质参考、借鉴国外灯具产品外观设计的有限线索情况下,代理律师并未局限于国外产品、外观图片等限定线索,而是利用产品名称、产品特征等关键词进行综合检索,最终在一份实用新型专利中说明书附图中发现与被控侵权产品高度一致的公开设计。
其二是以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作为现有设计抗辩。一般而言,外观设计的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图案,在侵权比对亦主要针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各个方位的形状、图案进行一一比对。本案中,虽然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说明书附图仅展示了分散示意图,展示的部位不全面,但结合该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的相关说明,可知其结构组成是固定的,其形状设计、已公开展示的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相同,未展示的部位、细节不会对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被控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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