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代理律师、专利代理师】
李民芳 律师和专利代理师
【案情简介】
佛山市顺德区曼邦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曼邦公司)以第30666351号“VONEC”商标为权利基础,起诉广东顺德澳立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澳立玛公司)商标侵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查封了澳立玛公司即将出口的被诉侵权开关、插座15万件。我所受澳立玛公司委托,代理应诉。经与委托人澳立玛公司沟通,获悉事实如下:
曼邦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VONEC”商标,2019年2月14日获核准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电开关、插头、插座等第9类商品。
澳立玛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首次接受沙特阿拉伯ALBAYAN公司委托生产贴附“VONEC”标识的开关、插座,此后每年向ALBAYAN公司供一批货,直到2020年6月待出口的15万件“VONEC”牌开关、插座在海关被查封。
另ALBAYAN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在沙特阿拉伯申请注册“VONEC”商标,核定在照明,通风,供水和卫生用途的设备等商品。曼邦公司的权利商标与澳立玛公司使用在开关、插座上的标识,以及沙特商标在字体和艺术造型上完全相同。曼邦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与澳立玛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相熟,且在2017年5月赖某到访澳立玛公司,并有二人合影照片及当天微信聊天记录。
澳立玛公司接受代理律师建议,①提供100万元现金置换出被查封的开关、插座,以保证业务流通;②对曼邦公司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③与ALBAYAN公司联系,获取和完善在先使用证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侵权成立,判处澳立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接受澳立玛公司上诉意见,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标侵权构成要件两个角度进行论证分析,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曼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澳立玛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曼邦公司的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①曼邦公司对澳立玛公司行使商标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曼邦公司注册“VONEC”商标存在主观恶意,澳立玛公司受委托生产贴附“VONEC”商标的商品时,中国境内尚无该商标的注册,澳立玛公司是善意的经营者。曼邦公司在注册商标前到访澳立玛公司,存在接触该商标的可能,且曼邦公司未实际使用“VONEC”商标。②从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澳立玛公司的行为不足以在中国境内造成商标混淆。案涉商标不具有知名度,而被诉侵权产品在出口后通过进口等方式回流国内市场的可能性低。且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故不足以认定澳立玛公司的行为容易在中国境内造成商标混淆。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曼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曼邦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虽能证明澳立玛公司有在先使用案涉商标的行为,且曼邦公司在注册商标前存在接触该标识的可能,能证明案涉商标是曼邦公司恶意抢注获得,但民事案件通常不会否定商标专用权,作出侵权判决。商标法15条恶意注册他人商标,是行政确权程序中商标无效的理由。律师代理的难点在于:①取证难度大,需要从国外引进证据材料,以使澳立玛公司在先使用证据形成证据链;②一审法院判决侵权成立;③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尚未出结果。代理亮点在于:①以恶意抢注为核心点,突出澳立玛公司是善意经营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②澳立玛公司为贴牌加工,不会在国内造成商标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