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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阳律师辩护付某霍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4-13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谢晓阳律师辩护付某霍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摘要
 
 
案由:涉嫌假冒注册商标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一:付某 被告二:霍某
谢晓阳律师代理方:被告一
受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件最终结果:就案情进行分析找出减轻点,最终获刑低于最低刑罚,我方辩护取得成功
 
案件经过:2015年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付某、霍某后,付某找到我方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谢晓阳律师,我方接到委托后团队多位律师分析了案情,并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为当事人分析案情,阐明法律规定,就案情做合法指导,最终我方当事人经过引导积极配合警方工作,获得减轻判罚,我方辩护取得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
启示:刑事案件一定要聘请律师进行辩护,一些人认为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自己懂一些法律,口才也好的话,完全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就根本不用请律师,其实这是一种糊涂的认识.
第一、当事人自己未必了解案件的整个事实.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是案件的亲身经历人,但经验告诉我们,当事人都未必了解案件的整个事实及经过,
第二、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局限,使其对案件事实及事实的性质案件事实的法律意义难有正确及准确的把握.
第三、刑事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被剥夺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收集证据.我们都知道,证据在打官司中的重要性,可因为这些当事人失去了人身自由,他们难以收集证据.
第四、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影响当事人为自己辩护。当事人身在事中,诉讼和其自身有直接关系,经常产生"前怕狼,后怕虎"的矛盾心理,从而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由于上述原因,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充分有效的为自己进行自我辩护。而律师的辩护则能克服这些局限,使当事人能真正享受到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受到公正的对待,在合法的范围内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538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2015年11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晓阳、谢祚兵,均系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霍某,2015年11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霍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出庭支持公诉,付某及其辩护人谢晓阳、霍某及其辩护人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起,被告人付某、霍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富华村五街某号内,从盐步内衣市场和网络购买无标识内衣和假冒“VICTORIA’SSECRET”牌的注册商标标识,并加工制作成假冒“VICTORIA’SSECRET”品牌的内衣,后通过“私物订制”、“代言性感”两家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同年11月4日,二人在盐步富华村五街某号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起获假冒“VICTORIA’SSECRET”牌文胸740件、“VICTORIA’SSECRET”底裤870条、“VICTORIA’SSECRET”吊牌39000个、缝纫机一台、电脑三台、快递单据9000张及包装纸盒等物品。
经对“私物订制”、“代言性感”淘宝店后台销售数据提取,截至被查获时止,两店销售假冒“VICTORIA’SSECRET”品牌内衣销售金额合计49万余元。
经鉴定,现场起获的“VICTORIA’SSECRET”品牌内衣价值289825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对起诉书中的销售金额变更指控为18万元,对现场起获的内衣价值变更指控为5万多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付某、霍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霍某犯罪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付某、霍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付某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销售金额49万多元及起获的内衣28万多元均过高,没有事实依据;根据网店的销售数据,付某销售的是“维多利亚的秘密”中文商标的内衣、内裤,不能证实付某销售“VICTORIA’SSECRET”英文商标的产品,现有的证据中没有“维多利亚的秘密”中文商标的注册资料,这部分产品不应算入已销售的侵权产品金额;本案应定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且属于犯罪未遂;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上,请求对付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霍某的辩护人辩称,起获的文胸、底裤中已贴“VICTORIA’SSECRET”牌的只占20%,未贴牌内衣的价值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根据网店的销售数据,霍某销售的是“维多利亚的秘密”中文商标的内衣,本案证据不能证明霍某有销售“VICTORIA’SSECRET”商标的产品,且淘宝网店存在刷单情况,其反映的销售金额远超过实际销售金额;霍某在本案中只是帮忙,起协助作用,属初犯。综上,请求对霍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起,被告人付某、霍某购买无标识内衣和假冒“VICTORIA’SSECRET”牌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富华村五街某号内加工制作成假冒“VICTORIA’SSECRET”品牌的内衣,后通过“私物订制”、“代言性感”两家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同年11月4日,二人在盐步富华村五街某号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起获假冒“VICTORIA’SSECRET”牌文胸740件、底裤870条、“VICTORIA’SSECRET”纸吊牌12000个、布吊牌27000个、塑料包装袋1500个、外包装纸盒70个、快递单9000张,以及作案工具缝纫机1台、电脑3台。
至被查获时止,两被告人销售假冒“VICTORIA’SSECRET”品牌内衣的金额合计约16万元。现场起获的内衣价值8万余元。
商标注册证号为13403195号“VICTORIA’SSECRET”字母商标所有人是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内衣,紧身胸衣(内衣),女用背心,乳罩,睡衣等,上述商标在其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付某、霍某在内衣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付某的供述及照片、网店销售数据辨认,被告人霍某的供述,证人林某、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涉案物品清单,南海公物仓物品接收清单,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网店销售数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两被告人的健康检查笔录、户籍资料,鉴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讯问录像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于被告人付某、霍某各自的辩护人均认为根据网店的销售数据,两被告人销售的是“维多利亚的秘密”中文商标的内衣裤,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人有销售“VICTORIA’SSECRET”英文商标产品的意见。经查,证人林某的证言反映,2015年3月开始霍某和付某销售假冒“VICTORIA’SSECRET”品牌的内衣,她们将一些没有牌子的内衣买回来,然后将这些内衣的款式发到网店上,如果客人看中哪一款的内衣,她们就将“VICTORIA’SSECRET”这个品牌标识通过缝纫机缝上去,再通过快递形式发给对方;证人蔡某的证言反映,付某和霍某从去年春节之后开始在网上销售“VICTORIA’SSECRET”的内衣、胸围,“私物订制”、“代言性感”网店是付某与霍某操作的,她们在网上与买货的客人沟通好后,才把“VICTORIA’SSECRET”的标签用衣车缝上去及把吊牌打上去,然后用印有“VICTORIA’SSECRET”的塑料袋包装好,并装进也是印有“VICTORIA’SSECRET”的纸袋内再发出去给买家;霍某在侦查阶段的第一、二次供述反映,我和付某从2015年5月开始销售假冒“VICTORIA’SSECRET”这个品牌的内衣;霍某在侦查阶段的第一次供述反映,我和付某批发购买无牌无标识的内衣,然后把“VICTORIA’SSECRET”这个标识和纸牌缝在内衣上,当顾客购买的时候,我们就会用印有“VICTORIA’SSECRET”字样的包装盒包装好,然后通过快递发给客人;付某的照片辨认确认其网店出售的维多利亚的秘密内裤、文胸照片,照片上的标识均为“VICTORIA’SSECRET”英文标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反映,现场起获的文胸、内裤上贴牌的标识为“VICTORIA’SSECRET”英文标识,起获的吊牌上的标识也是“VICTORIA’SSECRET”英文标识。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两被告人假冒的注册商标是“VICTORIA’SSECRET”。两被告人各自的辩护人仅依据网店销售数据记录中“维多利亚的秘密”文字而认为两被告人销售的是中文标识的“维多利亚的秘密”内衣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霍某的辩护人认为起获的内衣中未贴“VICTORIA’SSECRET”牌部分的价值不应计入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意见。经查,证人林某、蔡某的证言、霍某在侦查阶段的第一次供述均反映,付某与霍某是在网上与买货的客人沟通好后,在内衣使用“VICTORIA’SSECRET”的标签、吊牌然后通过快递向客人发货;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反映现场起获“VICTORIA’SSECRET”纸吊牌12000个、布吊牌27000个,付某的供述确认这些是还未使用的标签。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未贴牌部分的内衣将假冒“VICTORIA’SSECRET”注册商标,故其价值也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霍某的辩护人的该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霍某的辩护人认为霍某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协助作用的意见。经查,证人林某的证言反映,霍某和付某没有具体分工,网店客服谁有空就谁应答,将“VICTORIA’SSECRET”这个品牌标识缝上去内衣,谁有空就谁做,包装和填快递单,谁有空就谁做,这个网店和这些假冒“VICTORIA’SSECRET”品牌的内衣裤都是由她们负责管理;证人蔡某的证言反映,付某与霍某是代言性感的网店老板,网店是他们共同出资的,他们还有一家私物订制的网店,网店是付某与霍某操作的,付某与霍某都操作电脑、缝标签、打吊牌等,也就是说没有专门负责什么的,卖货后的利润,她们说好是五五分成的;被告人付某的供述反映,霍某是我的拍档,两家网店的售假生意我们是合伙的,各占五成股份,赚钱后各提取盈利的一半。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霍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仅起协助作用,故其辩护人的该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对于被告人付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意见。经查,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反映现场起获“VICTORIA’SSECRET”纸吊牌12000个、布吊牌27000个;根据证人林某、蔡某的证言和两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反映,这些“VICTORIA’SSECRET”商标标识是两被告人购买回来的,两被告人将这些标识用于加工假冒“VICTORIA’SSECRET”注册商标的内衣并予以销售,而并不是仅销售这些商标标识,故付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且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付某、霍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霍某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采纳付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付某、霍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各自的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霍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起获的“VICTORIA’SSECRET”牌文胸740件、底裤870条、“VICTORIA’SSECRET”纸吊牌12000个、布吊牌27000个、塑料包装袋1500个、外包装纸盒70个、快递单9000张,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起获的作案工具缝纫机1台、电脑3台,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志钊
审 判 员  黄馨栗
人民陪审员  冯少宽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谭彩兰
书 记 员  赖泽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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