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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阳、刘敏律师代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7-07-25

 

审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郑正坚、谭志华、刘建红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刘强   代理律师:刘敏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谢晓阳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被  告:佛山市刚盛玻璃制品厂、

           唐念荘   代理律师:柳军 [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陈惠娟 [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

           佛山市南海区银利达玻璃机械厂(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周银娣)、吴东涛、陈小朋、张幕华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佛山市刚盛玻璃制品厂、唐念荘、佛山市南海区银利达玻璃机械厂、周银娣、吴东涛、陈小朋、张幕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刘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强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183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建红

代理审判员郑正坚

代理审判员谭志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许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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