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徐强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开始,何某(另案处理)雇用郑某、王某、熊某等人在南海区某仓库从事销售假冒多个注册商标的服装,郑某负责按何某提供的订单信息打包服装并发货,每月收取工资4500元。2023年3月,民警在现场抓获郑某、王某、熊某,并现场起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卫衣636件,T恤186件,短裤74件,外套127件。经鉴定,现场起获的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均未取得相关授权,价值为702401元。
本所接郑X家属委托,担任郑X的辩护人。
【代理结果】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在会见郑某的过程中了解到:1、郑某初中毕业(当时年仅16岁)即从外省只身来到佛山务工,通过街头招聘广告入职,主要负责根据老板何某的安排打包发货,每月工资3000元,案发前增至4500元;2、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郑某如实交待了所有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事实;3、郑某一开始并不知道销售的服装系假冒注册商标,但后来知道了;4、郑某正在考驾照,打算领取驾驶证后即离职。
了解到以上情况后,辩护人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对郑某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郑某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取保候审期间,郑某家属代其退赔1万元。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郑某刚入职时尚未成年,根据其年龄、文化水平及社会阅历,确实不知道其行为涉嫌犯罪;2、郑某根据老板的安排配货、发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郑某每月领取普通务工人员的工资,没有通过实施违法行为获取超出正常工资的额外报酬;4、郑某如实供述、自愿退缴取得的部分收入并认罪认罚。综上,郑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公诉机关对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诉机关认为:郑某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作案时未成年、从犯、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典型意义】
在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尽快向嫌疑人了解真实案情并初步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事实清楚,应及时了解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是否愿意退赃退赔,指引嫌疑人争取得到从宽处理。同时,辩护律师还需主动与办案人员沟通,并根据在案证据实事求是地及时提交相关辩护意见,以争取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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