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盗窃罪被成功辩护不起诉案件
【辩护律师】
曾贵新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陈某于2023年10 月6 日因盗窃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2023年10 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禅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1月22 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认为犯罪嫌疑人陈龙构成盗窃罪,但没有逮捕必要,同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依法侦查查明:1、犯罪嫌疑人陈某伙同嫌疑人汤某(另案处理)于2023年10 月12日凌晨2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案件编号:A4406046500xxxxxxxxxxx某路边盗窃了事主欧某停放在上址的深远牌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经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盗电池价值为464元整。
2、犯罪嫌疑人陈某伙同嫌疑人汤某(另案处理)于 2023年10月16 日凌晨1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某地铁站站出口盗窃了事主宾某停放在上址的电动自行车的电池,被盗电池为无法核价。
3、犯罪嫌疑人陈某伙同嫌疑人汤某(另案处理)于2023年10月10日16日凌晨1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某地铁站出口盗窃了事主谭某停放在上址的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经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盗电池现价值为2586元整。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曾贵新律师受禅城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担任陈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审判要旨】
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变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争议焦点:陈某是否构成盗窃罪,能否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认为:经本院考察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法院最终判决:因检察院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故该案未到审判阶段。
【典型意义】
陈某犯罪金额已经达到量刑起点,但案件情节较轻,且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家属也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辩护人阅卷了解相关案件后,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约见犯罪嫌疑人陈某,与公诉人就案件事实进行沟通,争取对陈某不起诉。在检察院对陈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听证会中,辩护人充分表达了对陈某的辩护意见,并与参与听证会的公安机关人员、社会监督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最终听证会成员一致通过了对陈某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在对陈某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期间,辩护人经常与陈某沟通,给予陈某关心和鼓励,最终,陈某顺利通过了检察院的考验期,检察院于2024年10月28日对陈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该案的成功办理主要在于辩护人坚持不懈的努力,辩护工作贯彻整个办案过程,从而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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