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前科的被告人争取适用缓刑案
【辩护律师】
张蕾
【案情简介】
被告人段庆富初中文化,做装修散工,曾犯抢劫罪、盗窃罪,通过微信招嫖方式,介绍嫖客到其租赁的房屋与卖淫女进行性交易,并从中牟利。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犯罪嫌疑人段庆富有前科,是否能够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庆富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段庆富有前科,酌情从重;被告人段庆富认罪认加罚,可从宽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庆富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被告人段庆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作案工具被告人段庆富的vivo Y76s手机一台、vivo Y78+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反映出现有的某些法律的定罪量刑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不够灵活。本案中,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定罪标准为二人次以上,而三人次以上则认定为情节严重,这种区分在本案中显得过于机械。因此,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和解释,以更好的应对新型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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