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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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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对一宗抢劫案定性的异议

发布日期:2025-03-25

【辩护律师】

徐强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3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张X连、陈X、吴X波及“龙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以帮老乡“小军”索要“修车费”为由,驾车窜至A市某KTV门口,张X连、陈X、吴X波及“龙某”等十余人下车后持砍刀、铁管进入上述KTV大堂内,采取打电话恐吓、持刀威胁等方式,抢得被害人仇某人民币8000元,后逃离现场。之后,三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3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张X连、陈X、吴X波伙同“龙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帮助老乡陈某某索要修车费为由,分别驾驶小汽车、助力车窜至A市某KTV,后持砍刀、铁管等工具进入该KTV大堂内,采取打电话恐吓、持刀威胁等方式,劫得被害人仇某现金人民币8000元,得逞后遂逃离现场。随后,公安人员在上述KTV门口左侧巷子内将被告人吴X波抓获归案。同日晚11时许,公安人员在A市一大排档抓获被告人张X连、陈X,并从所驾驶的小汽车内缴获刀具5把、刀套5副及口罩2个。破案后,赃款未能缴回。

本所接陈X家属委托,担任陈X辩护人。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各被告人对案发经过及事实基本无异议,张X连、吴X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我们对案件的定性提出异议,认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而不是以抢劫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帮他人索要“修车费”为由,以暴力或暴力威胁劫取他人财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X连、陈X、吴X波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年、二年,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张X连、陈X、吴X波共同退赔被害人仇某8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以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我们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下列事实:案发前,被告人张X连等人在A市某KTV喝酒,与同在此消费的其他人发生争吵、打架。期间,陈XX的车尾箱盖被砸坏,A市X物价检查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损失价格为400元。被告人张X连等借此要求KTV赔偿修理费,双方先是在电话中谈好8000元,8000元钱也是受害人从KTV大堂出来交给被告人一方的。庭审时,公诉人也认为提交的监控视频里没有反映有人用刀架着受害人的脖子。综合以上事实,我们提出本案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理由是:一、从主观要件看,被告人是借口老乡车辆被损坏向KTV勒索钱财,不符合抢劫罪主观要件。二、从犯罪手段看,双方有一个通过电话从10000元到8000元的讨价还价过程,与抢劫犯罪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不同。三、本案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犯罪的特征。敲诈勒索罪及抢劫罪都存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行为,但作为抢劫犯罪的暴力威胁程度远比敲诈勒索罪大。在前往KTV收取8000元“修理费”时,部分被告人确实有携带刀具等工具,具有暴力威胁的行为但现场并未使用暴力,也没有人因此受到伤害。故我们认为本案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犯罪的特征。虽然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辩护人观点,但我们认为判决对双方就修车费讨价还价的过程作了淡化处理,本案定性确实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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