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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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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阳、谢祚兵、刘敏律师代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假冒注册商标罪

发布日期:2017-07-25

 

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合 议 庭:黄馨栗、王志钊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付某   代理律师:谢晓阳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谢祚兵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被  告:霍某   代理律师:刘敏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2015年11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霍某,2015年11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霍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出庭支持公诉,付某及其辩护人谢晓阳、霍某及其辩护人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起,被告人付某、霍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富华村五街某号内,从盐步内衣市场和网络购买无标识内衣和假冒“VICTORIA’SSECRET”牌的注册商标标识,并加工制作成假冒“VICTORIA’SSECRET”品牌的内衣,后通过“私物订制”、“代言性感”两家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同年11月4日,二人在盐步富华村五街某号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起获假冒“VICTORIA’SSECRET”牌文胸740件、“VICTORIA’SSECRET”底裤870条、“VICTORIA’SSECRET”吊牌39000个、缝纫机一台、电脑三台、快递单据9000张及包装纸盒等物品。

经对“私物订制”、“代言性感”淘宝店后台销售数据提取,截至被查获时止,两店销售假冒“VICTORIA’SSECRET”品牌内衣销售金额合计49万余元。

经鉴定,现场起获的“VICTORIA’SSECRET”品牌内衣价值289825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对起诉书中的销售金额变更指控为18万元,对现场起获的内衣价值变更指控为5万多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付某、霍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霍某犯罪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付某、霍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付某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销售金额49万多元及起获的内衣28万多元均过高,没有事实依据;根据网店的销售数据,付某销售的是“维多利亚的秘密”中文商标的内衣、内裤,不能证实付某销售“VICTORIA’SSECRET”英文商标的产品,现有的证据中没有“维多利亚的秘密”中文商标的注册资料,这部分产品不应算入已销售的侵权产品金额;本案应定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且属于犯罪未遂;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上,请求对付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霍某的辩护人辩称,起获的文胸、底裤中已贴“VICTORIA’SSECRET”牌的只占20%,未贴牌内衣的价值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根据网店的销售数据,霍某销售的是“维多利亚的秘密”中文商标的内衣,本案证据不能证明霍某有销售“VICTORIA’SSECRET”商标的产品,且淘宝网店存在刷单情况,其反映的销售金额远超过实际销售金额;霍某在本案中只是帮忙,起协助作用,属初犯。综上,请求对霍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起,被告人付某、霍某购买无标识内衣和假冒“VICTORIA’SSECRET”牌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富华村五街某号内加工制作成假冒“VICTORIA’SSECRET”品牌的内衣,后通过“私物订制”、“代言性感”两家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同年11月4日,二人在盐步富华村五街某号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起获假冒“VICTORIA’SSECRET”牌文胸740件、底裤870条、“VICTORIA’SSECRET”纸吊牌12000个、布吊牌27000个、塑料包装袋1500个、外包装纸盒70个、快递单9000张,以及作案工具缝纫机1台、电脑3台。

至被查获时止,两被告人销售假冒“VICTORIA’SSECRET”品牌内衣的金额合计约16万元。现场起获的内衣价值8万余元。

商标注册证号为13403195号“VICTORIA’SSECRET”字母商标所有人是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内衣,紧身胸衣(内衣),女用背心,乳罩,睡衣等,上述商标在其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付某、霍某在内衣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付某的供述及照片、网店销售数据辨认,被告人霍某的供述,证人林某、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涉案物品清单,南海公物仓物品接收清单,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网店销售数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两被告人的健康检查笔录、户籍资料,鉴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讯问录像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于被告人付某、霍某各自的辩护人均认为根据网店的销售数据,两被告人销售的是“维多利亚的秘密”中文商标的内衣裤,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人有销售“VICTORIA’SSECRET”英文商标产品的意见。经查,证人林某的证言反映,2015年3月开始霍某和付某销售假冒“VICTORIA’SSECRET”品牌的内衣,她们将一些没有牌子的内衣买回来,然后将这些内衣的款式发到网店上,如果客人看中哪一款的内衣,她们就将“VICTORIA’SSECRET”这个品牌标识通过缝纫机缝上去,再通过快递形式发给对方;证人蔡某的证言反映,付某和霍某从去年春节之后开始在网上销售“VICTORIA’SSECRET”的内衣、胸围,“私物订制”、“代言性感”网店是付某与霍某操作的,她们在网上与买货的客人沟通好后,才把“VICTORIA’SSECRET”的标签用衣车缝上去及把吊牌打上去,然后用印有“VICTORIA’SSECRET”的塑料袋包装好,并装进也是印有“VICTORIA’SSECRET”的纸袋内再发出去给买家;霍某在侦查阶段的第一、二次供述反映,我和付某从2015年5月开始销售假冒“VICTORIA’SSECRET”这个品牌的内衣;霍某在侦查阶段的第一次供述反映,我和付某批发购买无牌无标识的内衣,然后把“VICTORIA’SSECRET”这个标识和纸牌缝在内衣上,当顾客购买的时候,我们就会用印有“VICTORIA’SSECRET”字样的包装盒包装好,然后通过快递发给客人;付某的照片辨认确认其网店出售的维多利亚的秘密内裤、文胸照片,照片上的标识均为“VICTORIA’SSECRET”英文标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反映,现场起获的文胸、内裤上贴牌的标识为“VICTORIA’SSECRET”英文标识,起获的吊牌上的标识也是“VICTORIA’SSECRET”英文标识。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两被告人假冒的注册商标是“VICTORIA’SSECRET”。两被告人各自的辩护人仅依据网店销售数据记录中“维多利亚的秘密”文字而认为两被告人销售的是中文标识的“维多利亚的秘密”内衣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霍某的辩护人认为起获的内衣中未贴“VICTORIA’SSECRET”牌部分的价值不应计入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意见。经查,证人林某、蔡某的证言、霍某在侦查阶段的第一次供述均反映,付某与霍某是在网上与买货的客人沟通好后,在内衣使用“VICTORIA’SSECRET”的标签、吊牌然后通过快递向客人发货;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反映现场起获“VICTORIA’SSECRET”纸吊牌12000个、布吊牌27000个,付某的供述确认这些是还未使用的标签。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未贴牌部分的内衣将假冒“VICTORIA’SSECRET”注册商标,故其价值也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霍某的辩护人的该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霍某的辩护人认为霍某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协助作用的意见。经查,证人林某的证言反映,霍某和付某没有具体分工,网店客服谁有空就谁应答,将“VICTORIA’SSECRET”这个品牌标识缝上去内衣,谁有空就谁做,包装和填快递单,谁有空就谁做,这个网店和这些假冒“VICTORIA’SSECRET”品牌的内衣裤都是由她们负责管理;证人蔡某的证言反映,付某与霍某是代言性感的网店老板,网店是他们共同出资的,他们还有一家私物订制的网店,网店是付某与霍某操作的,付某与霍某都操作电脑、缝标签、打吊牌等,也就是说没有专门负责什么的,卖货后的利润,她们说好是五五分成的;被告人付某的供述反映,霍某是我的拍档,两家网店的售假生意我们是合伙的,各占五成股份,赚钱后各提取盈利的一半。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霍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仅起协助作用,故其辩护人的该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被告人付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意见。经查,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反映现场起获“VICTORIA’SSECRET”纸吊牌12000个、布吊牌27000个;根据证人林某、蔡某的证言和两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反映,这些“VICTORIA’SSECRET”商标标识是两被告人购买回来的,两被告人将这些标识用于加工假冒“VICTORIA’SSECRET”注册商标的内衣并予以销售,而并不是仅销售这些商标标识,故付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且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付某、霍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霍某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采纳付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付某、霍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各自的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霍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起获的“VICTORIA’SSECRET”牌文胸740件、底裤870条、“VICTORIA’SSECRET”纸吊牌12000个、布吊牌27000个、塑料包装袋1500个、外包装纸盒70个、快递单9000张,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起获的作案工具缝纫机1台、电脑3台,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志钊

审判员黄馨栗

人民陪审员冯少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谭彩兰

书记员赖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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