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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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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何应对原告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200万元

发布日期:2025-03-25

【代理律师/团队】

黄绍仁、邓境玉、谢潼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诉佛山市弘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陈某向南海法院诉请被告弘亮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00万元及返还工程款44万余元。代理人接受被告委托,针对原告第一项请求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了全面调查了解,最后找到了被告逾期竣工的真正原因。弘亮公司通过举证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业主方拖延确定施工方案、不可抗力等非施工方原因导致逾期竣工以及消防设计重新审查、电梯验收报告逾期提交等不能归责于施工方原因导致不具备验收条件,并结合竣工测绘及防雷装置检测等能侧面反应实际竣工等事实,证明弘亮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已按约,按施工方案及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案涉项目逾期竣工责不在于弘亮公司。同时,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不合理,且陈某未举证逾期竣工所造成的损失,建筑行业属微利行业,应遵循公平原则及利益均衡原则合理确定违约金金额。关于原告第二项因存在减少工程量请求返还工程款44万余元,弘亮公司答辩称陈某已支付至合同总价97%以及无争议增量部分的工程款,说明陈某对工程量是认可的,陈某所举证的鉴定报告为其单方委托,且计价方法及工程量范围存在明显错误,陈某亦未举证弘亮公司未按图纸施工的事实。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1、逾期竣工是否应归责于施工方?2、原告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是否存在过高? 3、原告主张的减少工程价款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存在多项变更,验收亦存在规划、报审多处整改,工程的施工应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单位协同完成,从双方举证反映工程完工时间约定与实际存在差异由多方因素造成,并不可单独归责一方。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建设工程逾期竣工是很常见的现象,但是很多施工方虽然不是自己的原因或主要原因造成逾期,却往往被扣工程款或判付违约金。这主要原因是施工方往往不重视证据,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修改方案不签证。同时在诉讼过程中代理人不熟悉建设工程施工环节不能引导当事人查找有力证据,从而导致出现不利结果。本案被告能胜诉就是通过代理人的引导当事人回忆找出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二、法院在裁判此类纠纷通常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以补偿性、公平性为原则,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与造成损失的因果关系、守约方的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综合考虑,对于过低的违约金上限也会适当提高,而不是简单、机械适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违约条件。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多方配合及复杂性,但也说明了该类案件可以从多个方面寻找证据且证据相对固定,代理时应多方面考虑并深入了解案情,以便作出有利的代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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