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人需要对挂靠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代理律师】
何健珊
【案情简介】
A公司是某项目工程的开发商,陈某、黄某为个人挂靠B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了A公司的部分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陈某将上述项目对外转包,其中部分的工程项目转包给了麦某,并以B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麦某签订了分包协议,加盖项目部公章。后麦某将该分包工程完成,向B公司提交单据并要求结算工程款,B公司拒不支付,于是麦某将A公司、B公司、陈某、黄某诉至法院。
B公司辩称,麦某自始至终知道其交易相对方是陈某、黄某,B公司与麦某不存在合同关系。陈某、黄某辩称,分包协议有B公司的项目部章确认,B公司作为该协议的发包方应该支付对应工程款。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
1、B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2、A公司作为发包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和陈某、黄某之间是挂靠关系。虽然B公司坚称该分包工程自始至终都是陈某、黄某与孙某进行交涉,但是从分包协议签订的情况看,合同尾部加盖了B公司的项目专用章,合同抬头发包方也写着XX项目部,可知祁某是以B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且B公司承认该项目章是其交付给陈某、黄某,应认定为B公司清楚该行为的后果。
其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B公司受陈某、黄某委托向孙某支付工程款,其对孙某参与工程分包的情况是知情的。
最后,B公司出借资质给陈某、黄某,并从中收取管理费,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对该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作为发包方,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A公司应于工程竣工验收两年起10天内付清工程款,但是截至如今,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款项,违反合同约定,应该中未付清款项范围内对孙某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1、陈某、黄某向麦某支付工程价款以及利息;
2、B公司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3、A公司在未结算给B公司的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麦某与陈某、黄某签订的《分包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由于分包工程已经完成,且B公司作为该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出借资质给陈某、黄某,是为了从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双方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为对于该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查明了发包人A公司欠B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后,应判决A公司在该工程款范围内对麦某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