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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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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阳律师代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8-06

案情简介:原告何庆生在广佛五金城附近销售螺丝,从2013年7月份开始至2013年11月份止,原告每月都有向被告供应螺丝,货款共计23402.36元,有被告签名确认的送货单据为证,涉案货款被告分文未付。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8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7-17

合 议 庭: 鲁长江汤丽娟许祝华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何庆生

被  告:蒙明涛

原告代理律师:谢晓阳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庆生,男,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明涛,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何庆生诉被告蒙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祝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长江、汤丽娟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庆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明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何庆生在广佛五金城附近销售螺丝,从2013年7月份开始至2013年11月份止,原告每月都有向被告供应螺丝,货款共计23402.36元,有被告签名确认的送货单据为证,涉案货款被告分文未付。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诉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402.36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货款全部清偿为止);2、本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蒙明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登记查询结果(南工商信查字(2014)1067号)。证明佛山市迅生螺丝经营部单据上所盖公章单位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是原告为了经营交易的方便所刻的公章的。

3、电信公司发票联(01022360、01319746、01319745)复印件3份。证明佛山市迅生螺丝五金经营部的送货单上手机号码135××××5934为原告何庆生所有,进一步证明原告在经营中是以佛山迅生螺丝五金经营部名义进行交易。

4、迅生螺丝经营部收款收据以及送货单(0001032、0001031、0001033、0001028、0001029、0001030、0001023、0001024、0001026、0001020、0001021、0001022、0001017、0001017、0001019、0000133、0000134、0000135、0000136、0000137、0000138、0000139、0000142、0000143、0000144、0000145、0000146、0000147)复印件28份。证明原告从2013年7月19日至2013年11月向被告提供螺丝,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402.36元。

被告蒙明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院依法视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证:结合原告当庭陈述并核对其证据1、2、3、4,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关联,本院依法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庆生以佛山讯生螺丝五金经营部为名义经营螺丝生意,该经营部未经工商登记。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原告向被告蒙明涛供应螺丝,被告在送货单据上收货人处签名确认,期间累计产生货款23402.36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催收未果,遂起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被告未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本案被告欠原告螺丝货款共计23402.36元,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所举证据原件为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其向原告支付该款23402.36元,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货款利息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蒙明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庆生支付货款23402.36元及利息(以23402.36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6元,由被告蒙明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祝华

审判员鲁长江

审判员汤丽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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